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证发放、登记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登记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
省食药监局研究制定了一整套配套制度,包括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食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设计了登记备案文书,明确了食品“三小”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0∩ 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和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的第十七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ˇ▽ˇ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员,做好本⾏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作,协助⾷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