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答:第二版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昨天,新北区新桥街道一家小百货店店主给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新桥分局送了一面锦旗,感谢市场监管人员温情执法,免除了他5万元罚款。几天前,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新桥
ˋ﹏ˊ 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在安徽省内商家(非小商小贩)销售过期食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不可以对商家免于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是否也不用没收?回复回复部门:法规处回复时间:2021-04-19
∪△∪ 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留言日期:2022-11-20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法律主观: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