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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想用回曾用名,我有曾用名但户口本上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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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小时候用过一个名字,现在想把这个名字加在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可以吗答:根据规定,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能把名字改回到曾用名。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

∪﹏∪ 不能。户口本曾用名不可以抹去,曾用名是表明你曾经使用过该名字,并已申请做了名字的变更。关键时刻会有曾用名和你现在正常使用的名字毫无关系,也不用去修改,派出所一般也不会给你修改曾用名。

符合条件就可以。成年人姓名变更申请条件: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通常曾用名公证涉及到2大类,一是出国留学用;二是移民定居用。如果您改过名,且提交的材料里体现过您的曾用名,那么在留学申请和移民申请过程中需要开具曾用名公证,曾用名公证是一直有

?0?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管孩子几岁更改的曾用名,在户口本上都无法删除。在孩子更改姓名以后,原名字就会作为曾用名出现在孩子户籍档案和户口簿上,这个名字会跟随孩子一生,曾用名这一栏也没有办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

专家导读如果需要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需要由申请人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调查情况属实,会逐级呈报并审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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