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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当月可以作废吗,税票已开,对方钱不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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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电子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开过票的财务都知道纸质发票是当月作废次月冲红。但是电子发票是及时性的、可复制性的、因此无法回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只能

开票日期后的180天内都可以作废,当月的直接在开票系统上作废,第二个月或以后的要冲红出负数发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前提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发票必须未被使用,即没有开具货物或服务发票;其次,发票有效期在6个月内,过了有效期不能直接

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当月发现了错误,是可以在当月在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的。如果已经跨月了,就应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电子增值税发票每月作废发票没有数量限制,偶尔发票作废属于正常现象,但是短时间不能过多、连号,这样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监控,查证;作废发票必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月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机动车一、当月开具的专票且对方已认证在2016年第47号文件里规定,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红冲,不能作废。那么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具体指什么呢?我们或许可以从国税发【2006】15

不可以。因为数电发票具有可复制、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一旦开具无法作废。若发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但是短时间不能过多、连号,这样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监控,查证;作废发票必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月才能作废,跨月就不能作废,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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