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当事人的行李丢失的,托运人即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所托运物品的价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3、托运过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如查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蛮搬运所致,航空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旅客可以提出以下四种赔偿要求:以旧换新、退
按照一般规定,当旅客发现行李丢失后,应该在抵达地进行行李丢失申报,一般在机场都会有所搭乘航空公司的办事处,申报时需带上机票、身份证、护照等相关票据和证件一、行李遗失莫慌张,速至柜台办登记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如果没有找到托运行李,或者发现行李破损以及行李内物丢失,请立即通知航空公司行李查询柜台人员,持机票(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在向机场查询处或航空公司申报丢失行李后,一般会被要求填写一份丢失行李“清单”,这份清单中要写明行李中所含物品名称及价值。但如果行李无法找回,航空公司也不会按照这份清单的物品价值进行赔付,
根据所搭乘航空公司的不同流程规定,在报失一定时间后(通常是72小时-7天),如果还没有收到丢失的行李,那么需要做好行李丢失的心理准备,进入赔偿程序。通常的赔偿程序开始于一个叫做“丢失行李调查4. 航班信息和乘客姓名,行李牌和登机牌。如果托运行李确认丢失,加航对国际旅行(包括国际航段和国内航段)的责任限额是每名乘客每公斤托运行李约20美元(2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