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标准汇总定型机颗粒物≤30 mg/m3,油烟≤40 mg/m3 复合丙酮≤261 mg/m3,涂层甲苯≤40 mg/m3, 丁酮≤153 mg/m3 植绒甲醛≤25 mg/m3, 颗粒物(绒毛尘)≤120 mg/m3烫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有组织排放要求1、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2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当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
本标准所制定的非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个主要类别。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的最高使用限度为:电力火电机组10.5%,汽油发动机排气11.0%,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
∩0∩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本标准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50mg/m3时,表述为“50mg/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民國102 年4月24日行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323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第一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
∪0∪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13项污染物排法律分析:废气排放标准具体如下:1、PM10,50每150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2、PM2.5,35每75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3、HCL,50每μg每m3,60μg每m3;4、SO2,80μg